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1年度,1092號
PCDM,101,交簡,1092,2012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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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交簡字第10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添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速偵字第10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添麟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 行「(未構成累 犯)」之記載,補充更正為「(以上於本案均未構成累犯) 」、第9 行「22時許」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20時許」、 第10、11行「竟仍騎乘」之記載,應補充更正為「竟仍於同 日22時許,騎乘」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莊添麟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之服用酒 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爰審酌被告前已2 度因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件 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罪刑在案(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於本案均不構成累犯),竟仍未能記取教訓,本次 又於服用酒類後呼氣酒精濃度已高達每公升0.69毫克,顯處 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仍心存僥倖,執意 騎乘機車於道路上行駛,危害公眾往來行車安全,顯見被告 全然無視法律禁令,殊值非難,兼衡其品行(參卷附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任技術 人員而經濟貧寒之生活狀況(見偵查卷第3 頁被告警詢筆錄 受詢問人資料),暨其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 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周宛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簡婷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第1 項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速偵字第1066號
被 告 莊添麟 男 3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66號8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莊添麟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99年度速偵字第 141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因違背應履行事項之規定,經 本署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並以99年度撤緩偵字第399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交簡字第 5928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7萬元確定,於民國100年2 月18日罰金繳清執行完畢;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同法院以 99年度交簡字第3933號判處罰金6萬5,000元確定,於99年9 月17日罰金繳清執行完畢(未構成累犯)。猶未能記取教訓 ,於101年2月13日2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某海產店 內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 仍騎乘車牌號碼J9T-660號重型機車,自上址往新北市○○ 區○○街方向行駛,嗣於同日22時55分許,行經新北市○○ 區○○街與福樂街口時,為警攔檢,並經警於同日23時許對 莊添麟施以呼氣檢測,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0.69 毫克,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移送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
㈠被告莊添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 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 平衡檢測紀錄表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各乙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陳怡親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 記 官 粘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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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