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0年度,579號
PCDM,100,附民,579,2012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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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579號
原   告 葉金寶
被   告 林品隆
      楊博智
      呂朋崴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205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品隆楊博智呂朋崴被訴 詐欺一案,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2052號刑事判決諭知 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信旗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俞秀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佩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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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