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0年度,8號
PCDM,100,重附民,8,2012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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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許庭豪
被 告 歐道安
被 告 吳堯仁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
被 告 劉九文(原名林建蒼)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00 年度訴字第3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
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詹蕙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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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