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 告 熊裕 蘇碧慧 吳翠屏 蔡吉成 陳俊伸 張國財 方維芸 林逸群 王靜英 黃錫飛 張采玉 張采媛 陳麗絹 簡瑜慧 施麗珠 鄭雅云 游春美 張詩敏 謝佩珊 張淑麗 劉康威 葉淑靜 徐媓娟 周世雄 黃小玲 黃增雄 吳李淑貞 鄭文彬 楊勝騰 沈信銘 江海瑜 蕭桂芬 陳立茵 梁靜萍 楊淑如 許志瑋 洪哲裕 魏琇尼 蔡經民 卓玲暖 黃金枝 江惠紅 施小蘭 林亞津 蔡素雰 陳葉秀卿 張曉芬 郭逢昀 楊詠甯 林慶華 陳俊宏 蘇淑華 王郁仁 王碧梅 江義珍 羅振華 黃宗宸 游寶猜 邱素蘭 郭芳郎 張美嫻 楊媖順 洪沛樺 潘美嘉 劉文靜 江讚祥 張烱杰 傅紹明 杜曉婷 林瑞超 林顯榮 高子超 李美君 陳麗玉 陸聰文 洪秀琴 蔡淑貞 林建銘 丁書斌 余世芳 王姵惏 紀欽哲 陳淑儀 黃建榮 曾順琴 何明莉 黃聖鈞 卓曄 蔡張舒舒兼 訴 訟代 理 人 林憲同律師被 告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舒云被 告 鄭政隆 蔡東和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均駁回。 理 由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 事訴訟法503 條第4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鄭政隆、蔡東 和經原告等自訴詐欺案件(100 年度自字第4 、9 、13號) ,業經本院裁定駁回自訴在案,是自應依前揭規定,裁定駁 回原告之訴。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4 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鴻清 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妍爾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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