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78號
被 告 蔡子捷
義務辯護人 黃宗正律師
具 保 人 郭雅莉
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犯強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
0 年度偵字第6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雅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蔡子捷前因犯強盜案件,經檢察官訊問後諭知以 新臺幣5 萬元交保,並由具保人郭雅莉出具現金保證,而該 案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60 77號提起公訴,目前由本院審理中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稽。而被告經本院依其陳報之住、居所合法傳 喚、拘提後,均未到案執行,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本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等在卷可查;另本 院並依具保人陳報之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案,惟 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案,另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足 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足認本件具保人前所繳納 之保證金應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家賢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黃沛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怡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