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0年度,185號
PCDM,100,侵訴,185,2012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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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侵訴字第1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男代號0000.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王唯鳳律師
      鄧湘全律師
主 文
B 男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B 男(代號0000-000000A、姓名年籍詳卷)因家暴妨害 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 2 款之加重強制性交罪、同法第221 條第1 項之強制性交罪 之罪嫌重大,所犯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 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規定,自民國100 年12 月21日執行羈押迄今在案。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經本院審理訊問後,認其所 犯上開罪嫌重大;又本件被告自承: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一)部分,當時我不清楚是否有對A 女(民國85年9月生、 代號0000-000000 、即被告女兒、姓名年籍詳卷)進行性交 ,我當時喝醉酒,當天我女兒的陰道流血受傷送醫我並不清 楚,是後來被叫醒之後才知道,是我前妻告訴我的;犯罪事 實一(二)部分,次數我記不清楚了,有一次我姐姐有看到 ,是我姐姐跟我說的,另一次是我起床之後我覺得A 女怪怪 的,我去檢查房間才發現,因為有看到擦精液的衛生紙,那 兩次我都有喝醉酒;犯罪事實一(三)部分,我的印象中砸 電腦,是我下班回去的時候,我看到A 女沒有睡覺,因為A 女有很多次都這樣,且電腦是在我的房間,所以我很生氣就 把電腦砸掉讓A 女有所警惕,我打A 女不是因為要性交A 女 等詞(見本院101 年1 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已有事實足 認被告有反覆對A女 實施強制性交犯罪之虞;參以本案被告 於酒後屢對A 女為性交行為,違反人常,將其女兒充作洩慾 工具之行徑:又本院現將被告送請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 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鑑定被告於本案行為時之精神狀態 ,就其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是否 有所欠缺或減低,而待鑑定結果回覆本院參辦。本院審酌上 情,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以利審判程序之進行,應 自101 年3 月21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 月。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郁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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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