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03號
原 告 謝源倍
原 告 謝鈞騰
原 告 謝承達
原 告 謝佩真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宗穎
被 告 廖俊蔚
訴訟代理人 王秋鵬
被 告 盧春燕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盧福順
被 告 蕭秀齡
號
高慶鎮
號
高慶湖
9號
高慶長
沈佐萍
號
黃天耀
號
胡翁淑昭
巷14弄6號4樓之1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勝雄律師
被 告 謝承霖
訴訟代理人 謝合展
告知訴訟人 許鴻淵
5號
邱芷芸
段106巷3弄59號2樓
余永鏗
04巷18號
余張鐘嬌
04巷18號
林易嫻
21巷107弄16號
王揚仁
號
游祥源
仁愛巷16弄14號
林瑜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使用代價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30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第5頁至第7頁關於「附表四」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表五」;第6頁第16行「附表序號5」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五序號5」;第7頁第13行、第12頁倒數第11行「被告被告廖俊蔚」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廖俊蔚」;第10頁倒數第2行「編號一至十三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一至九所示」;第14頁第14行「上訴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等」;第16頁附表一編號二「㈢謝承達:1,317元」、「㈢謝承達:798元×12月×27600/232429=1,31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㈢謝承達:1,137元」、「㈢謝承達:798元×12月×27600/232429=1,137元」;第17頁附表一編號八「㈣謝佩真:」、「㈣謝佩真:」之記載,應更正為「㈣謝佩真:910元」、「㈣謝佩真:644元×12月×27366/232429=910元」;第17頁總計金額欄「㈢謝承達:9,54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㈢謝承達:9,360元」;第17頁主文欄應更正如附表甲所示;第19頁至第21頁主文欄應更正如附表乙所示;第22頁「附表三」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四」;第23頁編號二「但被告廖俊蔚如以新臺幣陸萬肆仟伍佰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更正為「但被告廖俊蔚如以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零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第25頁「附表四」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附表甲:
┌──────────────────────────┬──────────────────────────┐
│更正前 │更正後 │
├──────────────────────────┼──────────────────────────┤
│主文: │主文: │
│㈠被告廖俊蔚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零肆元│㈠被告廖俊蔚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零肆元│
│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
│ 告謝源倍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零肆元。 │ 告謝源倍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零肆元。 │
│㈡被告廖俊蔚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陸拾肆│㈡被告廖俊蔚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陸拾肆│
│ 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
│ 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 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
│ 原告謝源倍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陸拾肆元。 │ 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陸拾肆元。 │
│㈢被告廖俊蔚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玖仟伍佰肆拾元,及│㈢被告廖俊蔚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元,及│
│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 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 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
│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謝│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謝│
│ 源倍新臺幣玖仟伍佰肆拾元。 │ 承達新臺幣玖仟參佰陸拾元。 │
│㈣被告廖俊蔚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玖仟貳佰捌拾壹元,│㈣被告廖俊蔚應給付原告謝佩真新臺幣玖仟貳佰捌拾壹元,│
│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 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
│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
│ 謝源倍新臺幣玖仟貳佰捌拾壹元。 │ 謝佩真新臺幣玖仟貳佰捌拾壹元。 │
└──────────────────────────┴──────────────────────────┘
附表乙:
┌──────────────────────────┬──────────────────────────┐
│更正前 │更正後 │
├──────────────────────────┼──────────────────────────┤
│主文: │主文: │
│㈠被告蕭秀齡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玖仟陸佰肆拾玖元,│㈠被告蕭秀齡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玖仟陸佰肆拾玖元,│
│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
│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源倍新臺幣玖仟陸佰肆拾│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
│ 玖元。 │ 謝源倍新臺幣玖仟陸佰肆拾玖元。 │
│ 被告蕭秀齡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肆仟零陸拾肆元,及│ 被告蕭秀齡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肆仟零陸拾肆元,及│
│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之五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 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
│ 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謝源倍新臺幣肆仟零陸拾肆元│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謝│
│ 。 │ 鈞騰新臺幣肆仟零陸拾肆元。 │
│ 被告蕭秀齡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貳仟捌佰零肆元,及│ 被告蕭秀齡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貳仟捌佰零肆元,及│
│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算之利息,│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 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
│ 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新臺幣貳仟捌佰零肆元│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謝│
│ 。 │ 承達新臺幣貳仟捌佰零肆元。 │
│ 被告蕭秀齡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壹元,│ 被告蕭秀齡應給付原告謝佩真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壹元,│
│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
│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倍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
│ 壹元。 │ 謝佩真新臺幣貳仟柒佰捌拾壹元。 │
│㈡被告謝承霖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捌仟伍佰柒拾元,及│㈡被告謝承霖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捌仟伍佰柒拾元,及│
│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五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 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
│ 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源倍新臺幣捌仟伍佰柒拾元│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謝│
│ 。 │ 源倍新臺幣捌仟伍佰柒拾元。 │
│ 被告謝承霖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參仟陸佰壹拾元,及│ 被告謝承霖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參仟陸佰壹拾元,及│
│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之五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 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
│ 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謝源倍新臺幣參仟陸佰壹拾元│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謝│
│ 。 │ 鈞騰新臺幣參仟陸佰壹拾元。 │
│ 被告謝承霖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壹元,│ 被告謝承霖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壹元,│
│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
│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
│ 壹元。 │ 謝承達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壹元。 │
│ 被告謝承霖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元,及│ 被告謝承霖應給付原告謝佩真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元,及│
│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 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
│ 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倍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元│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謝│
│ 。 │ 佩真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元。 │
│㈢被告高慶鎮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陸仟肆佰肆拾柒元,│㈢被告高慶鎮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陸仟肆佰肆拾柒元,│
│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
│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源倍新臺幣陸仟肆佰肆拾│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
│ 柒元。 │ 謝源倍新臺幣陸仟肆佰肆拾柒元。 │
│ 被告高慶鎮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貳仟柒佰壹拾陸元,│ 被告高慶鎮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貳仟柒佰壹拾陸元,│
│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之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
│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謝源倍新臺幣貳仟柒佰壹拾│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
│ 陸元。 │ 謝鈞騰新臺幣貳仟柒佰壹拾陸元。 │
│ 被告高慶鎮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肆元,│ 被告高慶鎮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肆元,│
│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
│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
│ 肆元。 │ 謝承達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肆元。 │
│ 被告高慶鎮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捌元,│ 被告高慶鎮應給付原告謝佩真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捌元,│
│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
│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倍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
│ 捌元。 │ 謝佩真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捌元。 │
│㈣被告高慶湖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柒仟參佰陸拾肆元,│㈣被告高慶湖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柒仟參佰陸拾肆元,│
│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
│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源倍新臺幣柒仟參佰陸拾│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
│ 肆元。 │ 謝源倍新臺幣柒仟參佰陸拾肆元。 │
│ 被告高慶湖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參仟壹佰零貳元,及│ 被告高慶湖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參仟壹佰零貳元,及│
│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之五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 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
│ 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謝源倍新臺幣參仟壹佰零貳元│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謝│
│ 。 │ 鈞騰新臺幣參仟壹佰零貳元。 │
│ 被告高慶湖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元,及│ 被告高慶湖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元,及│
│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算之利息,│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 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
│ 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元│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謝│
│ 。 │ 承達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元。 │
│ 被告高慶湖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貳元,│ 被告高慶湖應給付原告謝佩真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貳元,│
│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
│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倍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
│ 貳元。 │ 謝佩真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貳元。 │
│㈤被告高慶長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伍仟柒佰伍拾壹元,│㈤被告高慶長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伍仟柒佰伍拾壹元,│
│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五計算之利│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 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 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源倍新臺幣伍仟柒佰伍│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
│ 拾壹元。 │ 告謝源倍新臺幣伍仟柒佰伍拾壹元。 │
│ 被告高慶長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貳元,│ 被告高慶長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貳元,│
│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之五計算之利│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 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 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謝源倍新臺幣貳仟肆佰貳│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
│ 拾貳元。 │ 告謝鈞騰新臺幣貳仟肆佰貳拾貳元。 │
│ 被告高慶長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壹元,│ 被告高慶長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壹元,│
│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算之利│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 息,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
│ 壹元。 │ 告謝承達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壹元。 │
│ 被告高慶長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柒元,│ 被告高慶長應給付原告謝佩真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柒元,│
│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計算之利│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 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 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倍新臺幣壹仟陸佰伍│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
│ 拾柒元。 │ 告謝佩真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柒元。 │
│㈥被告沈佐萍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陸仟柒佰陸拾壹元,│㈥被告沈佐萍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陸仟柒佰陸拾壹元,│
│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
│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源倍新臺幣陸仟柒佰陸拾│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
│ 壹元。 │ 謝源倍新臺幣陸仟柒佰陸拾壹元。 │
│ 被告沈佐萍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捌元,│ 被告沈佐萍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捌元,│
│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之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
│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謝源倍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
│ 捌元。 │ 謝鈞騰新臺幣貳仟捌佰肆拾捌元。 │
│ 被告沈佐萍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伍元,│ 被告沈佐萍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伍元,│
│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
│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
│ 伍元。 │ 謝承達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伍元。 │
│ 被告沈佐萍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捌元,│ 被告沈佐萍應給付原告謝佩真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捌元,│
│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
│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倍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
│ 捌元。 │ 謝佩真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捌元。 │
│㈥被告盧春燕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肆仟伍佰玖拾肆元,│㈦被告盧春燕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肆仟伍佰玖拾肆元,│
│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五計算之利│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 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 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源倍新臺幣肆仟伍佰玖│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
│ 拾肆元。 │ 告謝源倍新臺幣肆仟伍佰玖拾肆元。 │
│ 被告盧春燕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伍元,│ 被告盧春燕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伍元,│
│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八起至清償日止之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謝源倍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
│ 伍元。 │ 告謝鈞騰新臺幣壹仟玖佰參拾伍元。 │
│ 被告盧春燕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伍元,│ 被告盧春燕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伍元,│
│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八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
│ 伍元。 │ 告謝承達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伍元。 │
│ 被告盧春燕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肆元,│ 被告盧春燕應給付原告謝佩真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肆元,│
│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八起至清償日止,按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倍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
│ 肆元。 │ 告謝佩真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肆元。 │
│㈦被告黃天耀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及│㈧被告黃天耀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及│
│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五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 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
│ 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源倍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謝│
│ 。 │ 源倍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 │
│ 被告黃天耀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壹仟零柒拾元,及自│ 被告黃天耀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壹仟零柒拾元,及自│
│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 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
│ 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謝源倍新臺幣壹仟零柒拾元。 │ 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謝鈞│
│ 被告黃天耀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柒佰參拾捌元,及自│ 騰新臺幣壹仟零柒拾元。 │
│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算之利息,並│ 被告黃天耀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柒佰參拾捌元,及自│
│ 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 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新臺幣柒佰參拾捌元。 │ 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
│ 被告黃天耀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柒佰參拾貳元,及自│ 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謝承│
│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計算之利息,並│ 達新臺幣柒佰參拾捌元。 │
│ 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被告黃天耀應給付原告謝佩真新臺幣柒佰參拾貳元,及自│
│ 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倍新臺幣柒佰參拾貳。 │ 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㈧被告胡翁淑昭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參仟零貳拾元,及│ 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
│ 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五計算之利│ 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謝佩│
│ 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 真新臺幣柒佰參拾貳元。 │
│ 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源倍新臺幣參仟零貳拾│㈨被告胡翁淑昭應給付原告謝源倍新臺幣參仟零貳拾元,及│
│ 元。 │ 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 被告胡翁淑昭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貳元│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起至清償日止之五計算之│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
│ 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 告謝源倍新臺幣參仟零貳拾元。 │
│ 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謝源倍新臺幣壹仟貳佰│ 被告胡翁淑昭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貳元│
│ 柒拾貳元。 │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 被告胡翁淑昭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捌佰柒拾捌元,及│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
│ 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算之利息│ 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
│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 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壹仟貳佰柒拾貳元。 │
│ 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新臺幣捌佰柒拾捌元│ 被告胡翁淑昭應給付原告謝承達新臺幣捌佰柒拾捌元,及│
│ 。 │ 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 被告胡翁淑昭應給付原告謝鈞騰新臺幣捌佰柒拾元,及自│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
│ 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起至清償日止,按計算之利息,│ 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
│ 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 告謝承達新臺幣捌佰柒拾捌元。 │
│ 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倍新臺幣捌佰柒拾元。 │ 被告胡翁淑昭應給付原告謝佩真新臺幣捌佰柒拾元,及自│
│ │ 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 │ 五計算之利息,並應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
│ │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給付原告│
│ │ 謝佩真新臺幣捌佰柒拾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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