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577號
CHDV,99,訴,577,2012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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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77號
原   告 曾金鐘
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律師
被   告 維綸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炳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複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被  告  曾文彥
      曾文平
      曾麗琦
      曾士耀
      曾蔡呅
      曾文吉
      曾淑宜
      曾文炳
      曾江水
      曾文献
      曾穗碧
      黃曾月江
      曾錦章
      曾文達
      曾毓民
      曾淑容
      曾 邦
      黃曾錦雲
      曾 草
      曾 煥
      林建次
      林安琪
      林安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7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曾穗君」之記載,應更正為「曾穗碧」。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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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綸織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