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77號原 告 曾金鐘訴訟代理人 張欽昌律師被 告 維綸織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炳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複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被 告 曾文彥 曾文平 曾麗琦 曾士耀 曾蔡呅 曾文吉 曾淑宜 曾文炳 曾江水 曾文献 曾穗碧 黃曾月江 曾錦章 曾文達 曾毓民 曾淑容 曾 邦 黃曾錦雲 曾 草 曾 煥 林建次 林安琪 林安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曾穗君」之記載,應更正為「曾穗碧」。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誤載,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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