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醫字第1號
原 告 蕭人賓
蕭芷昕
蕭芷聿
兼上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鄭翠紅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慧雯
原 告 蕭振富
之2
原 告 蕭賴淑女
被 告 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郭守仁
被 告 王文甫
被 告 蔡定倫
被 告 蔡育仁
被 告 紀炳銓
被 告 莊協勳
被 告 張純琪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林正雄律師
黃靖閔律師
張居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等有犯業務過失傷害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 裁判,命在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144號 (99年調偵字第122號)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100年2月16日彰檢文簡99調偵122字第5848號函可稽。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