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91號
CHDV,101,補,91,201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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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宋兆武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治惟等2人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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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