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128號
CHDV,101,補,128,2012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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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張書航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蓉甄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9,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培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范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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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