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黃石義
關 係 人 柯阿鳳
關 係 人 黃佳雯
法定代理人 湯麗珠
關 係 人 黃佳惠
法定代理人 湯麗珠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黃石義為未成年人黃佳雯辦理其父黃木龍遺產繼承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選任柯阿鳳為未成年人黃佳惠辦理其父黃木龍遺產繼承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未成年人黃佳雯(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佳惠(民 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伯 父,因未成年人黃佳雯、黃志中、黃佳惠之父親黃木龍於民 國(下同)100年10月17日死亡,為辦理遺產繼承乙事,母 親湯麗珠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且已拋棄繼承權,於該繼 承事件之繼承行為與未成年人黃佳雯、黃佳惠利益相反,依 法不得代理,爰依民法第1086條第2項規定,聲請為未成年 人黃佳雯、黃佳惠選任特別代理人,以利日後代為處理事務 等語。
二、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 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 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定有明文。 又所謂「依法不得代理」係採廣義,包括民法第106條禁止 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法 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且如未經訴訟程序,自應依實體法規 定處理(民法1086條96年5月23日修正理由參照)。三、經查,聲請人主張未成年人黃佳雯、黃志中、黃佳惠之父親 黃木龍於100年10月17日死亡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憑 ,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而未成年人黃佳雯、黃志中、 黃佳惠之母親湯麗珠為其等之法定代理人,業已拋棄繼承權 ,渠等辦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事宜,即涉及利益衝突問題 ;故聲請人聲請對未成年人黃佳雯、黃佳惠為特別代理人之 選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復查,聲請人黃石義、關係人
柯阿鳳分為未成年人黃佳雯、黃佳惠之伯父、伯母,被繼承 人黃木龍之兄、嫂,衡情應能為未成年人黃佳雯、黃佳惠妥 適辦理遺產分割事宜。從而,本院認為由聲請人黃石義、關 係人柯阿鳳分別擔任未成年人黃佳雯、黃佳惠辦理其父黃木 龍遺產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應為妥適,爰選任聲請人黃石 義、關係人柯阿鳳為本件繼承事宜之特別代理人。四、依非訟事件法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美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憲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