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彰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賢
上列聲請人彰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蔡易新間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彰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易新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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