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彰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賢
送達代收人 張舷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志明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貴公司101年3月6日聲請狀請求之事項欄所載附表一
文件(漏未附狀)及該附表內載標的物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正本(最近三個月內)乙份。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志明、關係人蔡易新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
本(請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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