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976號
CHDV,101,司促,3976,201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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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976號
債 權 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賴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捌佰叁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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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