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937號
債 權 人 蔡長順
債 務 人 黃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年十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
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百元日息捌分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