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824號
債 權 人 胡童光
上列債權人胡童光因與債務人黃松興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胡
童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松興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