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824號
CHDV,101,司促,3824,2012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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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824號
債 權 人 胡童光
上列債權人胡童光因與債務人黃松興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胡
童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松興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
  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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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