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653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大城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進丁加
債 務 人 洪宜蓁
債 務 人 洪泰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