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520號
CHDV,101,司促,3520,2012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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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52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路永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捌仟柒佰陸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點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路永安於民國99年6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00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
    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六固定計付,借
    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
    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858769元整自
    民國100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
    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立
    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858769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
    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
    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
    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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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