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237號
CHDV,101,司促,3237,2012031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237號
債 權 人 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心瑜
債 務 人 何利禎
債 務 人 何材驛即何財義
債 務 人 吳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陸佰壹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加收以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及未受償利息新臺
  幣肆拾貳萬叁仟陸佰柒拾貳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