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19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林潔岑
債 務 人 曾金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捌拾柒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
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