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89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 理 人 蔡坤儒
債 務 人 楊寶蓮
債 務 人 洪逸凡
一、債務人楊寶蓮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肆仟玖佰
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二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楊寶蓮之財產強
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洪逸凡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