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81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魏惠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叁拾肆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台幣陸佰元整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魏惠芬於92年11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
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0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91,834元整未為清償(
含消費款76,773元及已到期之利息15,061元),雖經聲請
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
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
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76,773元自100年12月0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600
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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