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680號
CHDV,101,司促,2680,2012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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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80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陳明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叁仟零肆拾貳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相對人陳明雪於民國(下同)93年04月27日書立現金
     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
     方案』貸款金額5萬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
     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
     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
     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
     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二、 相對人陳明雪於93年04月27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
     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
     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1年(現金卡
     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
     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
     核准貸款額度3萬元千分之2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
     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三、 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
     款,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4年04月14日及94年10月
     05日後即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
     欠金額達新臺幣73,042元正(其中40,857元正部份利
     率以11﹪計;32,185元正部份利率17﹪計)。經迭次
     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68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明雪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1%    │
│  │40857 │     │4月15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明雪  │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7%    │
│  │32185 │     │0月06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明雪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0857 │     │5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陳明雪  │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新台幣│
│  │32185 │     │1月07日起  │      │60元之違約金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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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