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80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陳明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叁仟零肆拾貳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相對人陳明雪於民國(下同)93年04月27日書立現金
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
方案』貸款金額5萬元。以年利率11﹪固定利率計息,
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年金法分50期
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
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收
百分之10,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二、 相對人陳明雪於93年04月27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定
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書
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1年(現金卡
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17﹪按月固
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有遲延依
核准貸款額度3萬元千分之2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
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三、 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
款,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4年04月14日及94年10月
05日後即分文未繳(詳如附表所示),累計二筆合計積
欠金額達新臺幣73,042元正(其中40,857元正部份利
率以11﹪計;32,185元正部份利率17﹪計)。經迭次
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680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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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明雪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1% │
│ │40857 │ │4月15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明雪 │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7% │
│ │32185 │ │0月06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明雪 │自民國09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0857 │ │5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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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陳明雪 │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新台幣│
│ │32185 │ │1月07日起 │ │60元之違約金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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