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639號
CHDV,101,司促,2639,2012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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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39號
債 權 人 喬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寶儀
債 務 人 連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勇義
債 務 人 連錩五金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勇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壹佰零柒元
  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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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錩五金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鉅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鉅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