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3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龔志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叁萬陸仟貳佰捌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
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後第六日起,即至民
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
仟元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龔志成於民國100年01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
新臺幣69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0年01月18日起至
民國104年01月1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9.00000000000000
00%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
如遇聲請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
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48期分期攤還。期
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
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
繳款日後第六日起,即自民國100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
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暨
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0年10月18日止之本息外,其餘
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536289元整,及自
民國100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
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
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
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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