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600號
債 權 人 南投縣草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坤助
債 務 人 江麗嬌
債 務 人 吳瑞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捌仟壹佰捌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計算之利息,逾期六個月者,
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改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七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依逾期利息部份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
,超過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份按全
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