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559號
CHDV,101,司促,2559,2012030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江庭萱即江小恬
債 務 人 江明聰
債 務 人 邱麗珍
一、債務人江明聰江庭萱即江小恬邱麗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庭萱即江小恬前就讀竹山高中時,邀同債務
    人江明聰邱麗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以下同)12,760元整。約定應
    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3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江庭萱即江小恬自民國100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1,599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
    ,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江明聰邱麗珍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55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明聰、江│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6%  │
│  │11599 │庭萱 (原 │8月01日起  │      │       │
│  │元  │名:江小恬│      │      │       │
│  │   │)、邱麗珍│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明聰、江│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599 │庭萱 (原 │9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名:江小恬│      │      │百分之十,逾期│
│  │   │)、邱麗珍│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