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5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江庭萱即江小恬
債 務 人 江明聰
債 務 人 邱麗珍
一、債務人江明聰、江庭萱即江小恬、邱麗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庭萱即江小恬前就讀竹山高中時,邀同債務
人江明聰、邱麗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以下同)12,760元整。約定應
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3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延遲日起按約定利
率計付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
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江庭萱即江小恬自民國100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
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1,599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
,依據借據條款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江明聰、邱麗珍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
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255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明聰、江│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6% │
│ │11599 │庭萱 (原 │8月01日起 │ │ │
│ │元 │名:江小恬│ │ │ │
│ │ │)、邱麗珍│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明聰、江│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599 │庭萱 (原 │9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名:江小恬│ │ │百分之十,逾期│
│ │ │)、邱麗珍│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