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48號
債 權 人 瑋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淑禎
債 務 人 裕仁機電自動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承錚
上列債權人瑋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裕仁機電自動化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7日裁 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2月21日送達於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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