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78號
CHDV,100,重訴,78,20120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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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柳彥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寧宮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1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204,000元,應徵裁判費新
台幣93,7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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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