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柳彥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寧宮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1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204,000元,應徵裁判費新
台幣93,7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