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0號
原 告 陳盛樹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被 告 鄞條
被 告 陳文雄
被 告 陳添福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娟娟
1號
被 告 陳利熒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
被 告 鄞國鴻
被 告 陳銓秩
被 告 陳月娥
樓
被 告 陳淑娥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陳淑貞
之3
被 告 陳淑芳
號7樓
被 告 陳玲黛
2樓
被 告 陳凱富
被 告 陳凱厚
巷53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