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10號
CHDV,100,訴,310,2012032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0號
原   告 陳盛樹
訴訟代理人 黃茂松律師
被   告 鄞條
被   告 陳文雄
被   告 陳添福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娟娟
            1號
被   告 陳利熒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
被   告 鄞國鴻
被   告 陳銓秩
被   告 陳月娥
            樓
被   告 陳淑娥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被   告 陳淑貞
            之3
被   告 陳淑芳
            號7樓
被   告 陳玲黛
            2樓
被   告 陳凱富
被   告 陳凱厚
            巷53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