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42號
CHDV,100,訴,242,20120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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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4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江如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金勝等人之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78,4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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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