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92號
CHDV,100,家訴,92,2012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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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92號
原   告 李石金春
      石春票
兼上列二人
共同訴訟
代理人   石村興
被   告 吳厚興
      李劉碧雲
      林劉碧秋
      劉芸湘
      劉來福
      石萬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關於「編號2:彰化縣彰化市○○段409-2地號/建」及「編號3:彰化縣彰化市○○段410地號/旱」之記載,應更正為「編號2:彰化縣彰化市○○段409-2地號/旱」及「編號3:彰化縣彰化市○○段410地號/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2:彰化縣彰化 市○○段409-2地號/旱」及「編號3:彰化縣彰化市○○段 410地號/建」誤載為「編號2:彰化縣彰化市○○段409-2地 號/建」及「編號3:彰化縣彰化市○○段410地號/旱」,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千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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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