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544號
CHDM,101,聲,544,2012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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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士廣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一0一年度執聲付字第八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士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彭士廣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三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0四0六二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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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