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521號
CHDM,101,聲,521,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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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文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文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 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柯文專因侵占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 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 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淑琴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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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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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侵占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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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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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99年1月25日起至99年2月│99年8月4、7、14、20、 │99年11月20日 │
│ │11日止 │25、26、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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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99年度偵字第1464號 │100年度偵字第7520號 │100年度偵字第5375、557│
│ │ │ │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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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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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99年度易字第246號 │100年度簡字第2528號 │100年度易字第942號 │
│事實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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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99年11月22日 │100年12月30日 │100年12月29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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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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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99年度易字第246號 │100年度簡字第2528號 │100年度易字第942號 │
│判 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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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99年12月7日 │101年2月14日 │101年2月14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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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