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82號
CHDM,101,聲,382,201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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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閔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100年度速偵字第272號),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抽頭金新臺幣捌佰元、麻將壹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速偵字第 272 號被告楊閔閔因賭博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 分在案確定,扣案之抽頭金新臺幣(下同)800元、麻將1副 ,均係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 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閔閔(原名:楊芝卉)因涉犯刑法第268 條前 段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案 件,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度速偵字第272號緩 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0 年度上職議 字第1200號處分書在卷為憑。又扣案之抽頭金800元、麻將1 副分別為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及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於警詢及偵訊時供陳明確,是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正當,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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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