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492號
CHDM,101,簡,492,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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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景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204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傅景楓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 罪事實」欄一第4、5行之「於民國99年6月下旬某日」部分 ,更正為「於民國99年6月下旬至同年6月29日前間之某日」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核被告傅景楓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以一個提供帳戶之行為, 幫助本案正犯之數個詐欺取財行為,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僅論以一罪。又被告所為係詐欺取財罪 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之。爰審酌被告曾有竊盜、偽造文書等犯罪前科(不構成累 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素行 不佳;其僅為一己小利,即提供其銀行帳戶供他人非法使用 ,使犯罪難以查緝,等同助長犯罪,行為殊屬不當;惟念及 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犯罪態 度;暨斟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僅係幫助犯獲利有限 ,以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乃核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55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 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請求檢 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042號
被 告 傅景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傅景楓明知若將自己所申辦之帳戶提供予不詳身分之人使用 ,足供他人作為詐騙財物之工具,竟基於縱若取得其帳戶之 人將該帳戶自行或轉交詐欺集團成員用以實施詐欺取財犯罪 ,仍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99年6月下 旬某日,在臺中市○○路上之家樂福大賣場前,將其向上海 商業儲蓄銀行申辦之帳戶「000-00000000000006」號,以每 日租金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代價,出租予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以此方式幫助該男子所屬詐欺集團成員 實施詐欺取財。嗣後該男子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及地點,對林敬祥 、林雅婷、沈安東、曾淑萍許家慈唐嘉伶等人施以如附 表所示之詐術,致林敬祥等人陷於錯誤,不疑有他,分別於 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至傅景楓提供 之人頭帳戶內。嗣經林敬祥等人因遲未收到網購物品,經查 詢始知受騙,而報警查獲。
二、案經林敬祥、林雅婷、沈安東、許家慈唐嘉伶訴由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移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清單 │待證事實 │
├──┼──────────┼─────────────────┤
│1 │被告傅景楓於警詢及偵│坦承前揭犯罪事實 │
│ │查中之供述 │ │
├──┼──────────┼─────────────────┤
│2 │告訴人林敬祥於警詢之│附表編號1之被害事實 │
│ │證述 │ │
│ │雅虎奇摩拍賣網頁資料│ │
│ │1份 │ │
│ │雅虎奇摩拍賣得標通知│ │
│ │信1份 │ │
│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 │
│ │分局長安派出所受理詐│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式表1份 │ │
│ │轉帳交易結果1份 │ │
│ │網路對話資料1份 │ │
├──┼──────────┼─────────────────┤
│3 │告訴人林雅婷於警詢之│附表編號2之被害事實 │
│ │證述 │ │
│ │年代售票網路訂票資料│ │
│ │1份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 │
│ │申請書1份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 │
│ │分局漢中街派出所受理│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格式表1份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件紀錄表1份 │ │
├──┼──────────┼─────────────────┤
│4 │告訴人沈安東於警詢之│附表編號3之被害事實 │
│ │證述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 │
│ │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 │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格式表1份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
│ │件紀錄表1份 │ │




├──┼──────────┼─────────────────┤
│5 │被害人曾淑萍於警詢之│附表編號4之被害事實 │
│ │證述 │ │
│ │匯豐銀行交易明細表1 │ │
│ │份 │ │
│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 │
│ │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式表1份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雅虎奇摩拍賣網頁資料│ │
│ │1份 │ │
├──┼──────────┼─────────────────┤
│6 │告訴人許家慈於警詢之│附表編號5之被害事實 │
│ │證述 │ │
│ │華南網路銀行即時轉帳│ │
│ │結果1份 │ │
│ │雅虎奇摩拍賣得標通知│ │
│ │信1份 │ │
│ │雅虎奇摩拍賣網頁資料│ │
│ │1份 │ │
│ │網路對話資料1份 │ │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 │
│ │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 │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
│ │式表1份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7 │告訴人唐嘉伶於警詢之│附表編號6之被害事實 │
│ │證述 │ │
│ │渣打銀行網路銀行臺幣│ │
│ │存款跨行轉帳交易結果│ │
│ │通知1份 │ │
│ │雅虎奇摩拍賣網頁資料│ │
│ │1份 │ │
│ │雅虎奇摩拍賣得標通知│ │
│ │信1份 │ │
│ │網路對話資料1份 │ │




│ │桃園縣政警察局中壢分│ │
│ │局自強派出所受理詐騙│ │
│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表1份 │ │
│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
│ │詢專線紀錄表1份 │ │
├──┼──────────┼─────────────────┤
│8 │傅景楓所有上海商業儲│被害人林敬祥等人將被騙款項匯入傅景│
│ │蓄銀行「 │楓帳戶之事實 │
│ │000-00000000000006 │ │
│ │」號帳戶基本資料及歷│ │
│ │史交易明細各1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 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以一行為交付其帳戶予姓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男子,幫助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對附表所示之被害 人施以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詐欺取財,其以一行為觸 犯數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既 遂罪。被告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檢 察 官 蕭有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魯麗鈴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手法 │匯款時間及地點│金額 │
├──┼───┼────┼────────┼───────┼───┤
│1 │林敬祥│99年6月 │詐騙集團成員於左│99年6月29日上 │9,000 │




│ │ │29日 │列時間,使用電腦│午11時55分許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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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林敬祥陷於錯誤而│ │ │
│ │ │ │標買,將款項匯入│ │ │
│ │ │ │傅景楓上開帳戶內│ │ │
│ │ │ │。 │ │ │
├──┼───┼────┼────────┼───────┼───┤
│2 │林雅婷│99年6月 │詐騙集團成員於左│99年6月29日上 │18,000│
│ │ │29日 │列時間,使用電腦│午11時58分許 │元 │
│ │ │ │設備,連線網際網│臺灣中小企業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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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電話聯絡後,將款│ │ │
│ │ │ │項匯入傅景楓上開│ │ │
│ │ │ │帳戶內。 │ │ │
├──┼───┼────┼────────┼───────┼───┤
│3 │沈安東│99年6月 │詐騙集團成員於左│99年6月29日中 │12,000│
│ │ │29日 │列時間,使用電腦│午12時40分許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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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詐騙集團成員以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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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將款項匯入傅景楓│ │ │
│ │ │ │上開帳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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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曾淑萍│99年6月 │詐騙集團成員於左│99年6月29日下 │5,640 │
│ │ │29日 │列時間,使用電腦│午3時34分許 │元 │
│ │ │ │設備,連線網際網│臺北市忠孝西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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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絡後,將款項匯入│ │ │
│ │ │ │傅景楓上開帳戶內│ │ │
│ │ │ │。 │ │ │
├──┼───┼────┼────────┼───────┼───┤
│5 │許家慈│99年6月 │詐騙集團成員於左│99年6月29日下 │20,000│
│ │ │29日 │列時間,使用電腦│午4時2分許 │元 │
│ │ │ │設備,連線網際網│華南銀行網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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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於錯誤而標買,將│ │ │
│ │ │ │款項匯入傅景楓上│ │ │
│ │ │ │開帳戶內。 │ │ │
├──┼───┼────┼────────┼───────┼───┤
│6 │唐嘉伶│99年6月 │詐騙集團成員於左│99年6月29日下 │28,000│
│ │ │29日 │列時間,使用電腦│午4時5分許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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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項匯入傅景楓上開│ │ │
│ │ │ │帳戶內。 │ │ │
└──┴───┴────┴────────┴───────┴───┘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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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