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20號
PTDV,101,重訴,20,2012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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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林國華
被   告 藍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宗義

被   告 李明結
      林澄見
      陳華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以100 年度司促字第16716 號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 茲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即上開支付命令之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3日裁定命原告 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繳納221,908 元,並於同年2 月20日送 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3 紙附卷可按,其訴不 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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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藍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