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伍天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伍駱來於民國91年6 月5 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伍春風向聲請人借款 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360,000 元之本金最高限額 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91年6 月4 日至民國131 年6 月4 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 在案,嗣債務人伍春風①於民國91年6 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 2,800,000 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91年6 月11日起至民國 106 年6 月11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詎自民國100 年8 月11日起,債務人伍春風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視同全部到 期,計積欠本金1,250,659 元及利息與違約金,②另債務人 伍春風積欠聲請人521,324 元及自民國97年5 月8 日起至清 償日止之利息與違約金。因第三人伍駱來於民國100 年3 月 13日死亡,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分割繼承,依法對抵 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 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影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 然相對人及債務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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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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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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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 │屏東 │灰│ │920 │建│0 │0 │63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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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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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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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78 │屏東市○○○路│灰段920地號 │加強磚造、│1樓49.40、2樓60.20、騎│ │全部│ │
│ │ │234號 │ │二層樓房 │樓10.80合計120.4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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