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447號
PTDV,100,補,447,20120305,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447號
抗 告 人即
被 告 瑪莎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昌維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間遷
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30日所為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1/1頁


參考資料
瑪莎露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