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訴字第29號原 告 陳靜怡訴訟代理人 柯武功被 告 張陳玉治 余陳玉還 陳玉琴 張陳玉芬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聰明被 告 陳靜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授權同意書有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家事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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