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5號
上 訴 人 溫靜宜
溫靜萱
溫靜雯
溫丞君
兼上列三人
法定代理人 彭子息
被 上訴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鄧文廣
被 上訴 人 昱驊營造有限公司
0號
法定代理人 洪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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