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送達代收人 洪宗民
被 告 王繼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244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5451號起訴書附表編號3 部分,業 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244號刑事判決諭知此部分無罪, 依上開規定,原告就此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規 定,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所侵占之款項新 臺幣(下同)2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自應予駁回,其假執 行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一併駁回。
四、至於原告起訴狀所載其餘請求被告賠償部分(即上開起訴書 附表編號1 、2 部分),業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 1 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邱瓊瑩
附件:起訴狀1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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