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325號
PTDM,101,聲,325,2012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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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甘啓祥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甘啓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甘啓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4 月、7 月、5 月,均經確定,嗣並 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二者接續執行 ,合計刑期1 年11月,於民國99年9 月15日入監服刑,嗣經 法務部於101 年3 月3 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04992號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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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