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90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李順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民
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李順風於民國090年07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按18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
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
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
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
償還全部借款23029元整自民國091年0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091年09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3029元整,及自民國091
年0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並自民國091年0
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亦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
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
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
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
釋明文件:約定書、欠費明細影本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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