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簡上字,101年度,8號
PTDM,101,交簡上,8,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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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交簡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朱昭皇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100 年度交簡字第2147號
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9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
號:100 年度偵字第10398 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合議庭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檢察官聲請書所載(如附件)。二、按被告死亡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 5 款規定甚明。查本案被告朱昭皇業於101 年2 月19日死亡 ,有其戶籍資料1 份附卷可稽,依前述法條規定,本件應為 不受理之判決,原審誤為論罪科刑,自有未妥,合應撤銷原 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三、本院合議庭逕依通常程序審理後,自為第一審判決,檢察官 或被告如不服本判決,仍得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向管轄之第 二審法院提起上訴,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9 條第1 項、第364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交通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李全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唐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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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