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1537號
PTDM,100,訴,1537,2012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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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傳善
兼具 保 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年度毒偵字第25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毛傳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案被告毛傳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無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 0 年10月14日命提出新臺幣(下同)5,000 元之保證金及由 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保證金後,於同日將被告釋放等情,此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保字第10000389號刑事保證金收 據及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各1 張附卷可憑(見偵卷第11頁背 面)。
三、茲被告於本院101 年1 月19日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 理由不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與報到單各1 份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26、29頁);嗣經本院囑警依法於101 年2 月 16日續行準備期日前拘提無著,有卷附之屏東縣政府屏東分 局警員報告書可憑,且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所示,期間被告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顯見被告業已逃 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 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潘怡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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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