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0年度,31號
PTDM,100,侵訴,31,20120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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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侵訴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華鑫
選任辯護人 徐文彬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1 年4 月5 日下午3 時50
分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黃紀錄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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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