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訴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延文
選任辯護人 黃勇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7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楊延文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潘怡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