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8號
ILDV,101,除,18,20120307,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黃李傳
代 理 人 蔡美惠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2月13日屆滿(原為101 年2月12日,遇假日順延1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法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李玉雲
附表:~t46;
┌────────────────────────────────────────────────────┐
│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8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亞盟企業社 │合作金庫宜蘭分行 │100年8月5日 │46,573元 │GC0000000 │ │
│ │ │ │ │ │ │ │
├─┼─────────┼─────────┼─────────┼────────┼────────┼──┤
│02│亞盟企業社 │合作金庫宜蘭分行 │100年10月5日 │250,000元 │GC0000000 │ │
│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